刚才看了下linux附带的GNU协议,发现它有很多对制作者强行添加限制、要求给的条款,一个对制作者恶毒的操作系统难有更多的用户,除了这部分,似乎它没有损害用户的权力。它有一个正确处是谈论到专利的自我相反性,说专利如果限制任何用户使用的权力就不可被允许存在。其实专利是虚假的,方法没有主人,也不可能选择它的用户。它还有一个正确处是保证其他生物对软件的使用、修改权,这一点反对了版权带来的接近最大值减一之恶毒限制。
我使用了一些版本的linux,发现它们只是单纯的操作系统,没有看到任何协议,并且大多是免费的,附带的界面提供的功能比较完整,除了应用程序资源不够丰富之外,我认为这是我最爱的操作系统。